明朝疫灾救助怎样弊端丛生
日期:2022-06-02 13:23:25  点击:
来源:浦江客的博客  作者:浦江客

 

明朝疫灾救助怎样弊端丛生

反映崇祯十五年瘟疫的历史灾难题材电影《大明劫》剧照 (图源网络)

 

明朝疫灾救助怎样弊端丛生

——古代防疫抗疫(明朝篇)

 

明朝瘟疫的发生次数,在中国历史上是空前的,人口死亡数量也达到十分惊人的地步。如永乐六年(1408)正月,“江西建昌、抚州,福建建宁、邵武自去年至是月,疫死者七万八千四百余人”。永乐十七年(1419)五月,“建宁、邵武、延平三府自永乐五年以来屡大疫,民死亡十七万四千六百余口”。此外,还有很多瘟疫并未明确记载具体死亡人数,但仍可以史料中看出当时疫情的惨烈。如嘉靖十三年(1534)春,“痘毒流行,死者十有八九”。泰昌元年(1620)十月,“南京淮安疫,十人九病”。

     

人口的大量死亡,造成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中国古代社会经济以农业为主,人口作为劳动力在农业中的作用是无法替代的,人口大量死亡必然会造成大量土地的荒芜和闲置。如永乐九年(1411)六月,河南磁州、武安等县“民疫死者三千五十余户,荒芜田土千三十八顷有奇”。疫灾造成的对社会经济的严重破坏,必然会阻碍当时的社会进步和发展。然而,明朝在疫灾救助过程中弊端丛生,严重制约了疫灾救助的实效。

一、地方在救灾中没有一点行政自主权

     

中国古代的封建主义中央集权制,至明代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在封建主义中央集权制下,一切权利都被收归中央,各地方在行政上没有一点自主权。这种体制在疫灾救助中体现的尤为明显。明朝救灾程序复杂、繁琐。明朝报灾与勘灾的程序有严格的制度,但过于繁杂的手续却大大降低了救灾的效率。报灾是先由地方官上报中央户部。勘灾分两级,疫灾发生时,当地地方官员先行勘灾,将灾情上报户部,然后再由户部派遣官员前往疫灾发生地进行核实。

     

据史书记载,洪武二十六年(1393),皇帝诏定,凡发生灾情:“所在官司踏勘明白,具实奏闻。仍申合干上司,转达户部立案,具奏。差官前往灾所覆勘是实,将被灾人户姓名、田地顷亩、该征税粮,数目造册缴报本部立案,开写凡发生灾情,灾伤缘由具奏”。这一过程往往需要耽误很多时间,但是疫灾好似洪水猛兽,来势汹汹,“而彼文书往复,动经数月半年,岂其所堪哉?”

     

报灾与勘灾如此繁琐,往往会错过救助疫灾的最佳时机。如果遇到皇帝懈怠,那么问题更为严重。万历二十八年(1600),山东发生“风雹瘟疫之灾”,到处都是“饥馑流离之状”。工科左给事中张问达为此奏疏,请求蠲免矿税以恤民生,但是却被明神宗“留中”不视。这种由最高统治者的荒怠行为,必然影响疫情的及时救治。

 

二、救灾官员的懈怠和腐败

     

疫灾救助是一项涉及面广、卷入人员多、持续时间长的系统工作,不仅需要有足够的物资作为保障,更为重要的是需要各级官吏的尽心竭力。有责任心的官员对救灾自然是竭尽全力,公正廉明,但是也不乏消极懈怠、贪污腐败之徒,这就给救灾工作设置了极大的障碍。在勘灾的过程中,一些不负责任的官员往往消极怠慢、拖延时日。一些官员在疫情发生时,经常是救治不及时或坐视不治。地方上猝遇灾情,应该立即赈济。但是某些官员们在办赈过程中却多有玩忽职守,不悉心办事,坐视迁延,从而贻误赈灾时机。

     

明代救灾的各种规章颇为详尽,按规定,勘灾官员既要对整个受灾情况和收成情况作详细了解和预测,还要将受灾人户姓名、受灾顷亩及该征税粮造表入册,在明后期的勘灾报告中甚至细致到几分几厘。然而,这些规章是要依靠各级官员落实的,如果所有工作按照规定来办,必定是既耗时又耗力,所以一些官员希望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拖过一天是一天。自洪武、永乐朝之后,吏治日渐败坏,详尽的制度反而成为官员推卸责任的借口。各级官吏,“惟以簿书为急,不以生灵为念”,遇有疫情,“非甚不得已不肯申达”。上报又是“县上之郡,郡上之藩府,动经旬月,始达朝廷”。

     

崇祯十四年(1641),山东东明县苦于战争之乱,军饷苛繁,加之瘟疫大作,“有一家而死数口者,有一家而全殁者,白骨山积,遗骸遍野,蝻崇复作,二麦俱尽,居民死亡参半,四境荒凉,蓬蒿满目”。面对此情此景,时任地方官不仅不能积极赈灾,反而草菅百姓,造成百姓积怨。另外,蠲免和缓征钱粮本来是政府减轻灾民负担的一项利民措施,但一些地方官员因担心蠲免或缓征钱粮导致地方财政拖欠,不利于自己升迁,经常是一面行蠲缓之政,一面催征如故,“利民”之策往往化为“害民”之政。地方官员的不作为严重影响了抗疫救灾大计,使得百姓受到巨大的伤害。

明朝疫灾救助怎样弊端丛生

明代乡村和军队遭遇瘟疫灾害的图画和剧照

 

更有甚者,在救助疫灾过程中,无论是防疫措施,还是具体的报灾、勘灾、救灾过程中都暴露出许多腐败问题。

   

首先,在报灾过程中,一些地方官员匿灾不报、坐视民患的事件屡屡发生。这种行为带来的结果必定是延误放赈时间,加重灾情的危害。地方官员虚报疫情有两种情况,第一,大灾报小,以轻就重,讳饰灾情。第二,无灾报有灾、小灾报大灾,希图蠲免。有些地方官员在境内没有灾伤时,却趁着各地奏报灾伤也“附下罔上,诬稔为荒以图苟免”。一些贪官污吏打着让百姓免交或少交赋税的幌子,在国家减免赋税之后,他们却仍然催征如故,把应上缴国库的赋税窃为己有。

     

再次,在救灾过程中往往要接触到钱粮和其他物资,因此这一环节更容易滋生一些官员的贪污腐败问题。一些办赈官员经常利用职务之便侵吞赈灾钱粮。天顺三年(1459),巡按山东监察御史田景旸等上奏辽东仓储为官吏侵盗者“二万三千余石”。成化二十二年(1486),“陕西宁州知州臧世清侵盗赈济官粮三千余石,银三百余两,判官武钦斗库李宗等也乘机盗用”。

     

另外,各地仓储管理官员经常私行将储粮变卖,任意侵挪。宣德三年(1428),“有司官吏与守仓之民,或假为己有,或私借与人,俱不还官,仓廒颓废”。对此,大学士杨士奇痛心疾首指出:“洪武年间所置预备仓粮,多由州县不得其人,视为泛常,全不留意,以致土豪奸民盗用谷粟,捏作死绝逃亡人户,借用虚写簿籍为照。是以仓无颗粒之储,甚至拆毁仓屋,间遇饥荒,民无所赖;间遇饥荒,民无所赖,深负祖宗仁民之心”。

 

     

由此可见,明朝在救助疫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是相当之多的。这些问题在明初还表露的不太明显,到了明朝中后期,各项制度不断废弛、吏治也不断腐败,救助疫灾中的这些问题也越来越严重,最终成为导致明朝灭亡的重要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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