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代王朝怎样罚没罪产补充国用
日期:2021-10-08 15:22:01  点击:
来源:浦江客的博客  作者:浦江客

 历代王朝怎样罚没罪产补充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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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长安十二时辰》中唐朝官员上朝场景 (图源网络)

南宋绍兴末年,昭庆军承宣使王继先被弹劾。《宋史•王继先传》说他“权势匹于秦桧,富埒王室,诸大帅承顺下风,莫敢少忤。”皇帝下诏将王继先及子孙一律免除官职,并放还被王继先抢来做奴婢的良家子女百余人,抄没王家财产以千万计。后又将出卖的王家田地、园林和所有的金银家财全部归入御前激赏库,作为犒赏前方将士之用。他的海船也被拨给李宝统领的水师。天下人对此拍手称快。

这是中国历史上一起由皇帝下诏“籍没”官员不义之财,悉数收归国库的著名史例。所谓“籍没”,也称“收”或“收录”,其重要内容就是将犯罪人的财产全部充公,也就是我们通常所理解的“抄家”。“籍没”作为没收财产刑是一种古老的刑罚,它起源于奴隶社会的周朝,战国时期魏国的《法经》中已有“籍没”刑罚的记载。

此后,历朝历代均将没收财产刑规定于刑律之中。汉律的没收财产被叫做“没官”,唐律的没官分为特定财产的没官与一般财产的没官。唐后的历代王朝,基本沿袭唐律,没官之刑变化不大,只是称谓上有所不同而己。五代后梁称“剥货财”,后晋称“籍没”,金时称“没”,明清多称“入官”。清末开始修律,没有规定没收财产。

历代王朝动用国家机器,以司法手段罚没罪臣、罪民和所谓“反叛者”的财产,将其归入国库,在某种程度上具有打击贪官豪强、罚没罪产以补充国用的一面,具有一定的进步性。清代史学家赵翼在一篇读史札记中,援引汉唐故事,发表了“以横取于民者仍还于民,此法最善”的见解,表达了一个有良心的史家对贪吏的憎恨和对百姓的同情。他说道:“权臣强藩,积赞无艺,或亲行捂克,或广收苞直,无一非出自民财。”作奸弄权的大臣,势大权重的藩镇,他们通过残酷剥削和广收贿赂,毫无节制地聚敛资财。而这些财物全都出自于百姓身上。

赵翼写道:历史上,汉桓帝诛杀了贪官梁冀,没收其财货,变卖了三十多亿充作官府费用,使全国租税减半。唐代镇海节度使李绮叛乱,兵败被杀,后来朝廷用车将没收的财产载运到京城。有人上奏说,李绮的家财都是他苛刻剥削浙西六州(润州、常州、苏州、杭州、湖州、睦州)的老百姓而取得的,不如将这些赐给本道,代贫苦人家上交今年的租税。宪宗批准了这个奏折。明朝南京御史王宗茂弹劾权奸严嵩,要求朝廷抄没他的家财,作为边防军费之用。王宗茂并建议:“后世有似此者,籍没贪吏之财以偿民欠,籍没权要之财以补官亏,亦哀益之一术也。”以后再遇到类似的情况,没收贪官污吏的资产以抵偿百姓积欠的赋税,抄没权贵的财产以补国家财政的亏损,也是以有余补不足的一种手段。

明清时期,不乏这类史例。嘉靖三十六年(1557),司礼监太监李彬及其党羽犯贪污、诬陷罪,明世宗命锦衣卫逮捕他们并送镇抚司拷讯后,发交刑部定罪。刑部比照盗取御用祭祀物品的法律条文,将李彬及其党羽全部斩首,并抄没李彬等罪犯家财共白金四十八万余两,玉带、金宝、条环八箱,其他各种珍宝不计其数。明万历七年(1579),司礼监太监冯保被控犯欺君误国之罪,明神宗朱翊钧通过锦衣卫下圣旨,将冯保及其侄子冯佑等的庄宅家产和所盗御物,连同其党羽及官校随从等各家财产,全部抄没入官。

明清两位大贪官被抄家的情况更是触目惊心。明嘉靖四十四年(1565),首辅严嵩被控负国八大罪状。《明史》称,籍没严嵩家财,计黄金三万余两,白银百万余两,其他珍宝不可数计。相当于明朝一年的财政总收入了。严嵩被没收的家财,充作边防军费。清嘉庆四年(1799),乾隆皇帝的宠臣和珅被革职下狱,并赐其自尽,籍没家产。史载,籍没和珅家财总估达白银二亿二千余万两,相当于国家全年赋银的十之六七。这些罪产“着存户部外库,以为川、陕、楚、豫抚恤归农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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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中明清两朝官员上朝场景剧照

纵观历史,作为历代王朝刑律中重罪的附属刑罚,一般情况下,案件审理应该依照法律程序进行,但皇帝的态度决定案件审理的进程,皇帝喜怒及对全局的掌控又直接影响法律的适用。所谓雨露雷霆,恩威并济,一切都在皇帝掌控之中。

明嘉靖十年(1531),太监谷大用违法犯罪,都察院将他逮捕入狱,并奏请籍没其家产。明世宗朱厚熜召见大学士李时和翟銮二人,问他们都察院处理谷大用罪案的意见妥当与否。李时回答说:家产入官的法律只限于三种情况:谋反、叛逆、奸党。谷大用犯罪不在籍没家产之列,若没收其财产,恐不能取信于天下,所以我们主张只将其一半财产入官。”世宗说道:“谷大用曾在先朝违纪害政,正属奸党之类,抄收家产何以不能取信于天下?!”于是,谷大用家财全部籍没入官。

这类错综复杂的案情,在各种人为因素面前,有时法律规定也会变得模糊了。清同治二年(1863),都察院监察御史朱澄澜上疏,奏请皇上饬各地方官员,严格遵照上谕,将“逆产”与非“逆产”彻底分清。如果查明确系“逆产”,可按例没收入官。只是恐怕一些贪官污吏乘机谋私作弊,把一般民田作为“逆产”处理,明是入官,实则暗中分肥。例如,被“贼”所强占、取租的民田及与“贼”稍有牵连的民田,甚至与“贼”毫无瓜葛的荒田,都有可能被他们强行错断入官,田主往往不敢言明,结果就会有很多人失去土地。为了消除此弊,应当在办理“逆产”入官时,让有身份的人分别具结担保,证明确实没有疑诬等情弊,再由经管官员亲自查访证实,才可最后确认为“逆产”,将其永远入官。这样,他们就不敢将荒田一概没收了。

同时,皇帝下诏籍没官员的不义之财,也并不悉数收归国库。按照律例规定,抄没的财产应该是入官和给主。从史料来看,除收归国库外,有的充减天下税租的一半;有的赏赐当地道府代民租;有的充作边防军费开支。但有的“追赃”之后则私授宗室至亲,有的被收入皇帝的“小钱柜”等等。明神宗万历十二年(1584),下诏抄没已故的首辅张居正的家财。史载,抄没江陵张家的家财约白银十万两以上。福王朱常洵看上了籍没张家的财产,开口向明神宗讨要。对于这个深受宠幸的郑贵妃所生的宝贝儿子,明神宗一口答应了。

纵观历史,“籍没”、“入官”等作为封建王朝一种非经济的行政手段补充国用的法规,统治者通过国家机器,以行政命令的形式罚没罪产以济国库,总体来说是应当给予肯定的。当然,在执行中的一些残酷的偏激行为和违规做法,也严重损坏了这类做法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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