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始皇统一天下实行郡县制,县便成为分布于全国的地方行政管理机构,开始县衙称县治,明代称公署,清代称衙署。
馆陶县初设于西汉,隋朝大业2年(公元606年,小编注:此处馆陶县城搬迁时间为原文所带,不准确,准确的北迁时间应为金代)北迁40里至今山东冠县北馆陶镇,其县治位于城内东街北,元代至元年间,馆陶发大水,平地丈余深,原县治倒塌,知县李藻重建。明代洪武初年,国家颁公廨式,县丞欧阳源依式兴建。馆陶县衙经元明清三代多次维修和扩建,逐步形成由大门谯楼、仪门、大堂、二堂、三堂、东衙、西衙、南衙、钟楼等组成的庞大建筑群。
衙门口,向南开。馆陶县衙所有建筑都依附于中轴线,主体建筑主次有错,大堂、二堂、三堂沿中轴线由南向北依次排开,中轴线上的附属建筑单元如众星拱月,衬托在左右,各自独立,又相互依托,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大门于明正统12年由知县袁范增修建成砖砌拱形大门,上修谯楼,谯楼之上可远眺馆陶全城胜景。谯楼东为嘉靖年间修建钟楼和阴阳学;西为总铺和医学。大门里是仪门,两侧有偏门,天井内东有南明亭,西有荆善亭,两侧为大户房,东侧房后有土地祠。进得仪门,大堂为忠爱堂三间,幕厅一间,东仪仗楼三间,西钱粮库三间。
大堂的中间设有暖阁,上悬一匾,上书有“明镜高悬”。暖阁是知县发号施令、审理案件的法堂,也是迎送圣旨、接待上宪和举行庆典活动的法定场所。暖阁前方有两块石板镶嵌于地下,名曰跪石。知县升堂时由屏风东边进入暖阁,入座后开始堂训。用朱笔点名,刑书唱名,皂役传呼。原告跪东边跪石,被告跪西边跪石。有功名的举人、秀才、宦官之类,则面向外跪于大堂前的滴檐上,或者站着不跪,这就是所谓的“礼服君子,法治小人”。只有等到确实证明他有罪时,才可以命礼房师爷摘去他的顶戴花翎,革去他的功名,然后才能命令他面向知县跪石。大堂西侧则是监狱和三班办公场所。有道是:“破家的县令,灭门的府尹”。自秦设县以来,作为国家的最低层行政机关,在这里上演一幕幕为民伸冤、惩匪除霸的大戏,三尺案下谁又说得清没有冤魂?
大堂两侧有东西吏房各8间,是吏户礼兵刑工六房书吏办理公务的地方,东侧,有吏、户、礼科房,西侧为兵、刑、工科房,这和中央六部的设置一致,虽然级别低,但科目全。六房的书吏虽然地位卑贱,但个个饱读史书,通过招募考试或熟人推荐而走进“深似海”的衙门。他们没有工资,没有福利,纸笔费、抄写费和饭食费是他们该得的合法收入但你可别小看这些不入流的吏员,他们虽然没有编制,说白了就是现在的“临时工”,但却是县衙里的实权派。封建社会实行的官员地理回避制度,掌管一县之权的知县都是由远在几百里甚至几千里之遥的外籍人担任,六房的书吏这些人都是人精,多年官场的历练,使他们人情练达,谙熟官宦之道,承揽了衙门里的全部事务,甚至可以对知县的决策加以影响。
正堂后面为二堂父母堂,除左右配房外,还有完全相称的东西两配房6间,是处理一般民事的地方。清代很重视“省刑爱民”的统治方法,主张恩威并济,实行刑罚与调处相结合的原则,凡因户婚、田土、债务等引起的民事纠纷,知县常常在此喻以伦理、道德、三纲五常之类内容,对当事人施以规劝、化解。二堂的公案、陈设与大堂基本相同,但其仪卫、执事则简略得多。二堂东厢房为茶室,是知县办公中间临时在内饮茶小憩或与师爷、幕宾、僚属商议处理办法和对策的地方;二堂西厢房间为招房,是招书办公的地方。二堂前两侧配房各五间,东为会文馆,是接待外来文职官员的地方;西为会武馆,是接待外来武职人员的地方。
三堂是知县审理涉密案件的地方,不宜公开的案件也会在这里审理。在古代,为审理涉密案件及“风月案”等,古人就有保密意识,对女性的隐私权也给予了一定的尊重。同时,一些涉及军事机密及不宜公开的案情,还要考虑到社会影响等问题,所以三堂实际上还是一个秘密的审讯室。
馆陶县衙还设东西南三个衙区。分别是知县、主薄、典吏住宅。
东衙为知县宅位于东副线上的最北边,有堂楼5间,东楼3间,西楼3间,另外还有西楼后房5间,东书房5间,东前书房3间,还有退厅和宅门,是整个县衙中最豪华的建筑。古代县官到异地任职,为免去夫妻异地分居之忧,一般都要带着家眷子女上任,所谓夫荣妻贵,正是由这里来的。上房是知县与夫人就寝的地方,东西厢房便是子女起居的场所了。朱元璋统一天下后,对妇女参政控制甚严。他明确指出“女人之祸,在乎干政”。建退厅的目的就是每当知县在家中会见一些重要客人时,家中女眷必须到该室回避,也是古代男尊女卑的实物见证。由于古代阶级矛盾比较尖锐,太平盛世不多,大抵是为了知县安全的缘故,故在知县宅大门前有皂吏班房作为知县宅保卫人员的办公场所,他们的职责便是保卫知县宅的安全。
在县衙建筑的西侧副线上,最前是总铺四合院,其后是监狱,按县衙建筑规制,狱房的位置当在县衙西南方向的坤位,坐西面东,与堪舆学家提倡的风水理论相吻合,即:县衙大堂位居“正穴”,而狱房则退居“死穴”,便于管理囚禁犯人的意念贯穿其中。西衙为主簿宅,有后堂房3间,东西厢房6间,东书房3间,西书房3间,东书办房4间,门2座,后台房2间。南衙为典吏住宅,后堂房3间,东西厢房6间,前厅3间,东皂隶房2间,西书房3间,门2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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