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月二十四日
2003年2月24日,为防治城市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市长张力签发了《邯郸市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邯郸市人民政府令98号),规定主城区区域内划定禁鸣喇叭、禁止机动车辆行驶的路段和时间。在非禁鸣地段,必须使用低音喇叭,警车、消防车等特种车辆,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报警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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