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方法论(五):整体保护、民生改善、地方复兴和城市发展有机结合
日期:2019-06-18 11:04:00  点击:
来源: 中国建设报产经报道  作者:

 

编者按:

 

保护好、利用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是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大战略任务,是彰显文化自信的有力抓手,是塑造城乡特色风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载体,对于维系中华民族精神家园、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今年3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通报批评5个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不力城市,这源于在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制度建立35周年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文物局组织开展的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和中国历史文化名村保护工作情况的评估检查。近日,两部门又印发《关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评估检查情况的通报》,通报了评估检查情况,系统总结了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取得的成就和存在的问题。

 

检查只是手段,批评意在督促,明确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对策、思路才是根本所在,为此,本报特别约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历史文化保护与传承专业委员会、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历史文化名城规划学术委员会的专家撰写文章,介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理念、方法、路径,共同探寻可持续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村保护之路。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不只是城市行政区范围内的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保护,更应当是城市保护、城市历史资源的保护利用和全面有效管理。这一点早在1982年国务院批转原国家建委等部门《关于保护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的通知中已有明确说明和清晰阐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于国家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对于当下的城市生活和文化交流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项工作需要由政府主导,在政策、资金等方面配套,提供相应的制度保障,以实现城市保护的总体目标。

 

到今天,国务院已经公布了134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这些历史悠久、特色鲜明的文化城市,在文物古迹保护利用方面都有显著的成绩,但历史风貌的整体保护状况却存在较大差异。名城保护过程中存在一些共性问题,1994年召开的全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会议就已经提出:一是“建设性”破坏现象日趋严重;二是法制建设薄弱;三是保护规划深度不够,不能有效地指导名城保护和建设;四是资金匮乏,直接影响名城保护和建设工作开展。特别针对第一条“建设性”破坏现象,论述最为详细——由于对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意义缺乏足够认识,在旧城改造中,随意改变规划确定的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高度等控制指标,损害了环境风貌;在重点保护的历史地段违反规划大拆大建,有的甚至随意拆除或任意改建已经确定的古代和近代优秀保护建筑。

 

回过头看,这些问题似乎今日依然存在。首先,由于部分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过度依赖,“建设性”破坏现象无法得到有效遏制,有些地方问题甚至愈加严重。其次,名城保护资金投入不足,改善民生(居住生活条件、人居环境)和基础设施等需要资金投入,但不少城市在这方面欠账太多,且并未将名城保护纳入地方社会经济发展计划。最后,在保护理念方面,有些名城违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原则,对老城区大拆大建,实施所谓历史原貌恢复工程。这样的设想既做不到也没有必要,实际上是另一种形式的破坏行为。通过检查发现,凡是高调进行古城“保护”的地方,其背后往往都有其他利益诉求在主导行事,如房地产开发、商业开发或旅游开发等。

 

近年来,因少数名城的保护工作出现偏差,以至于有人对名城保护制度产生疑虑。从总体看,苏州、绍兴、扬州、福州、南京等戴有名城“帽子”的城市在历史遗产保护利用、文化传承发展等方面工作更为出色。

 

在制定城市发展规划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必须在其发展战略目标和发展定位中予以充分考虑。前述国务院批转文件中对此有明确要求,“城市的性质和发展方向,要根据其历史特点和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加以确定。今后的建设,既要考虑如何有利于逐步实现城市的现代化,又必须充分考虑如何保存和发扬其固有的历史文化特点,力求把两者有机结合起来。”事实证明,如果不将历史文化名城放在城市发展战略的重要位置,必然会使其保护陷入被动甚至发生破坏。在《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5年》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有关城市性质和发展愿景的部分,均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文化传承作出明确规定。

 

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城市政府需要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相关文件精神,把行动真正落实到“保护优先”的基本底线上,特别在规划管理机构调整时期,不应简单处理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等相关问题。

 

20181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在北京召开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评估总结大会。会议指出,要构建完整系统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保护体系,讲好中国故事,完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层次、类别和体系。要树立正确的保护理念和方法,坚持最大限度保留,坚持真实保护,坚持整体保护,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循序渐进。

 

今后,需要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的积极保护和整体保护,将社会民生改善、地方活力复兴和城市文化发展有效整合起来,真正关心居民的真实需求,同时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处理需要遵守相关保护法规和名城保护规划。在历史风貌保护实施过程中,同样需要遵守相关保护法规,尊重相关保护理念、保护常识和保护伦理。

 

多样宜人的城市环境是人们创造和实现美好生活的基础。传统城市,不仅具有可持续城市的基本属性,而且由于其独具特色的空间可读性,能够带给本地居民更多安全感,对外来游客产生更大的吸引力。正如《面向可持续发展的欧洲城镇宪章》所指出的,“城镇是社会生活的中心、经济的载体以及文化、遗产和传统的守护者。与家庭和社区一起,城镇一直是我们社会和国家的基本元素。”我国的传统城市形态特色鲜明,与周边自然环境关系良好,多数形成了优美的人居环境景观。历史城区空间布局紧凑,人性化尺度适宜步行,对机动车依赖性低,功能多元形成了浓郁的生活氛围,这些都是新的开发建设需要学习借鉴的营造智慧。

 

因此,有条件的历史文化名城应当拓展名城保护对象并扩大保护范围,采取更加积极、综合和有效的政策措施,促进城市建成遗产的整体性保护和城市文化的全面复兴。对于所有城镇而言,如何发现、发掘自身的历史文化资源,塑造具有历史内涵和时代特色的环境景观,在文化创意、文化旅游和丰富城市生活等方面积极探索,也是实现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目标必须加强推进的方向性选择。

 

(作者系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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