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纸婚书、改嫁判决书 看发生在邯郸的婚姻革命
日期:2023-08-23 09:37:47  点击:
来源: 赵都文化   作者:刘汉承

 从一纸婚书、改嫁判决书 

看发生在邯郸的婚姻革命

  

刘汉承

 

结婚,是男女人生中的一件大事。但亦并非全是人间喜剧。在旧社会,不少妇女沦为性和劳力的双重奴隶,婚姻让她们走入了终生以泪洗面的悲剧角色。而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妇女才成为社会的半边天、家庭中的主人。

 

婚书,是男女双方在举行婚礼前签的文约。婚书起源于唐代,古代婚书包括求婚帖、订婚单和结婚单。上面书写结婚人双方的名称、生辰,以及介绍人、主婚人、订婚人、祖父母、曾祖父母名字等等。多用红纸墨书。辛亥革命之后,婚书大多改用油墨印刷,有的还涂有金粉图案。

 

婚书是存世量较多的纸质文物,其中能深刻反映当时社会面貌,记载社会重大变革的婚书才有历史价值。

 

笔者藏有一份于中华民国七年三月初五在邯郸县签订的婚书。婚纸65×23厘米、红纸,纸首有用金粉印刷的双喜字和龙凤图案,这是当时流行的一种空白婚书用纸,内容为毛笔书写(因内容与落款中间空白较大,照片为折叠拍照)全文如下:

 

立婚书人邯郸刘秋,因有次女壹人,年十四岁,情愿许配岭后杨完成身傍(旁)为妻,世为良亲,今同中人言明彩理(礼)大洋陆拾元,至今之后不准家规,如若投崖奔井与娘家无干,娘家来照看,以理(礼)款待,两家情愿,立婚书为证。同人:涉县李书方、李运成,邯郸李生堂、李全美,民国七年三月初五日。立婚书人刘秋字。

 

 从一纸婚书、改嫁判决书   看发生在邯郸的婚姻革命

文中所指的婚书

 

 

婚书中冷酷地写有“不准家规,如若投崖奔井与娘家无干”字样,这还称得上是婚书吗?名为婚书,实为货真(14岁幼女)价实(六十元大洋)的卖身契。

 

“投崖奔井”的前提还有一个“不准家规”的托词,“家规”的条款婚书未提及,我们只能从杨完成的出身、家庭成份来推测。经查,在涉县河南店镇确有一个名“岭后”的村庄,其村是在明末清初时期,由汤阴(河南)东果园高岸村秦姓、涉县合漳武姓、安阳东水杨姓三户来此开荒种地,遂繁衍成村,因位于冢子岭后,故名。在该村历史上并没有什么“名门望族”的记载。即使杨完成为该村首富,也不过是一个“土鳖地主”,其家规能玩出什么新花样,无非是从封建礼教“三从四德”中滋生出来的陈规陋俗而已。

 

从婚书的文笔看,执笔人应是个叩拜过孔夫子之牌位,接受过“仁义道德”说教的孔孟之徒,把“投崖奔井”这些象征鲜血和死亡的词句写进婚书,是“狗头秀才”一时“脑袋进水”还是来自主人的授意?

 

杨完成是未婚青年,还是死了老婆买个幼女当“填房”的遗老阔少?但从“投崖奔井”之词推测,应是后者。更让人怀疑的是,其人前妻可能死得不明不白,因而他被前妻娘家人问责。为消除后顾之忧,这才在婚书上明确立下“投崖奔井”“与娘家无干”的字据。

 

“婚书”中所谓的“大洋”,就是当时流通的墨西哥“鹰洋”、西班牙“本洋”、英国“人洋”、清末光绪“龙洋”以及“袁大头”。民间将这些货币通称为“大洋”。

 

一个14岁的女孩,如今正值学业“小升初”、身心“幼进少”的豆蔻年华。而在100多年前,这个可怜的幼女,却以六十大洋的身价,被冷冰冰地卖到了涉县岭后村。

 

该婚书签订于中华民国七年,公历1918年。在这一年鲁迅先生在北京写的小说《狂人日记》面世。此婚书和鲁迅先生的小说《狂人日记》同出一年,虽是偶然,却共同记录着那个社会的面貌。这张婚书以实物资料形式,佐证了鲁迅先生在《狂人日记》中所揭露的社会“吃人”实质。

 

星斗转移,历史的一页翻到了抗日战争时期。

 

1937年11月,八路军129师奉命挺进太行山区。1938年3月,刘伯承、邓小平领导129师连续取得潞城神头岭、涉县响堂铺伏击战的胜利。这年4月,129师粉碎了日军对晋东南的“九路围攻”,创建了以太行山脉为依托,以涉县、武安、辽县、武乡、黎城等县为中心的太行抗日根据地,随着中共中央北方局、八路军前方总部的进驻,太行抗日根据地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华北抗日军民的指挥中枢。

 

1941年9月,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在此成立。1942年5月,为提高人民生活,在实行“减租减息”运动的同时,颁布了以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婚姻自主、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为主旨的《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从此,解放区妇女从旧的婚姻枷锁中解放出来,走向婚姻自主的新生活。

 

笔者收藏有一份涉县县政府于中华民国三十一年(1942年)九月二十二日签发的“法字第九十三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纸幅28×16厘米,毛笔书写,内容摘要如下:

 

声(申)请人陈张氏(张仙的),女,27岁,婆家本县佛堂沟,娘家赤岸村,已寡居三年之久,今年七月经人介绍愿嫁赤岸村郭福贞为妻,其大伯(张仙的已故丈夫的哥哥——笔者注)陈三成等人阻止,不让改嫁,经本府票传,陈三成等人抗不到案。根据边区婚姻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张仙的声(申)请再嫁应予照准,本人财产准其自带,小女玉兰六岁,归陈姓,暂由声(申)请人抚养,日后年龄相当,许其自由择配。

 

 从一纸婚书、改嫁判决书   看发生在邯郸的婚姻革命

文中所指的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由县长胡广恩、承审蒋孚民、书记张漠卿署名加印,加盖宽边朱色“涉县县政府印”。

 

这份判决书有很高的历史价值。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寡妇常被咒以“克夫”的罪名,认为改嫁有违“活是婆家人,死是婆家鬼”的妇道。改嫁时受家族干涉司空见惯,改嫁时所带孩子被称为“带犊子”、“拖油瓶”受社会歧视是普遍现象。当朝的官府大老爷为所谓“贞节烈女”树碑立传,建造的贞节牌坊并不少见,而谁见过为寡妇的遭遇立案主持公道的文书呢。

 

此判决书诞生在抗日战争战斗最激烈、最艰苦的时刻,1942年是侵华日军对以涉县为中心的太行抗日根据地实行抢光、烧光、杀光的“三光政策”,进行“扫荡”最疯狂的一年,抗日军民在反扫荡战斗中为把日本鬼子送进地狱,不少将士付出了鲜血和生命。在如此严峻条件下,此张判决书的诞生,表明边区政府对妇女婚姻自由诉求的高度关注,充分体现了边区政府为人民的宗旨。

 

从1940年12月至抗日战争胜利后的1945年底,赤岸村是八路军129师司令部驻地,刘伯承、邓小平在此战斗和生活长达五年之久。判决书主人公张仙的娘家(即本人出生地)和1942年再嫁后的婆家均在赤岸村。这个有200户人家的村庄,曾驻有1000多名八路军将士,军民同甘苦、共战斗。张仙的敢于挑战封建残余势力,以法律为武器维护自己婚姻自主的勇气与那种追求进步、追求解放的革命氛围不可分割。

 

一份婚书、一份判决书,两件文书中的涉事人,均为涉县河南店镇人。从中能发现,两位女主人公,因社会在旧与新之间发生了巨大变化,她们各自的人生也随之迥然不同。两件珍贵的文书,见证了一场发生在邯郸大地的婚姻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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